歐盟內部稅法的統一性與差異性并存,這是由歐盟的特殊政治經濟結構和成員國的主權 獨立性共同決定的。
一、美國
1.美國聯邦稅與州稅的協調處理
在美國,聯邦稅與州稅的協調處理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議題。聯邦稅由聯邦政府征收, 主要包括聯邦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消費稅等。聯邦個人所得稅稅率根據收入水平而定, 分為多個檔位,稅率從低到高不等。州稅由各州政府征收,主要包括州個人所得稅、銷售稅、 財產稅等。各州的稅率和征稅方式因州而異,稅率數值也有較大差異。
在聯邦稅與州稅協調處理方面,需注意以下三方面著手:(1)避免重復征稅。聯邦政府和 各州政府實行稅收協調機制,以避免對同一稅源進行重復征稅。納稅人在繳納聯邦稅時,可 以申報已經支付過的州稅,以得到相應的抵免減免。(2)州稅抵扣聯邦稅。在填報聯邦所得稅 申報單時,納稅人可以選擇標準抵扣或逐項抵扣。如果選擇逐項抵扣,納稅人可以把支付的州 所得稅作為抵扣項,這一選項對于那些居住在州稅較高的州的納稅人尤其有利。但需要注意的 是,州所得稅抵扣可能會使一些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增加,從而受到替代最低稅(AMT)的影 響。(3)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聯邦政府用來協調州地政府稅制的一種方法。各州之間為吸引 資金,可能在稅率上展開競爭。而通過稅收抵免,可以協調各州的稅制,避免不必要的競爭。
2.海外稅收抵免與豁免政策
海外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FTC)是美國稅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旨在減輕美國 公民和居民納稅人因在海外賺取的收入且在海外收入來源地已繳納稅款,在回美國后再次面 臨美國國內的征稅壓力。它允許納稅人在計算美國聯邦稅時,抵免其在海外已繳納的稅款。 FTC的抵免規則的核心要點是允許納稅人將在海外合法且被美稅務機關認可的已繳納的所 得稅用于抵免其在美國的所得稅。但FTC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同一收入在美國應納稅額的計 算結果。首先,納稅人需要確定在美國海外支付的稅種是否符合FTC的抵免資格。只有所得 稅和某些非自愿性的稅款(如房產稅等)可能符合條件。消費稅、增值稅、關稅和社會保障稅 等通常不符合抵免條件。如果美國納稅人是一個美國海外共同基金或其他受監管投資公司 的股東/成員,且該基金選擇將信用額傳遞給其股東,該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在基金支付的海外 所得稅的份額申請這項稅收抵免。該納稅人應該從共同基金那里收到一份Form 1099-DIV 表格或類似聲明,顯示相關海外收入份額以及其支付的在海外稅款份額,否則無法作為FTC 在其美國稅務申報時進行抵免。同時,稅款必須是合法和實際的外國納稅義務。合格的海外 稅款需要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支付或應計的合法和實際海外納稅義務。符合抵免條件 的海外稅款金額必須減去外國政府退還的外國稅款。
二、歐盟
1.歐盟內部稅法的統一性與差異性
歐盟內部稅法的統一性與差異性并存,這是由歐盟的特殊政治經濟結構和成員國的主權 獨立性共同決定的。歐盟內部稅法的統一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法律基礎統一,歐盟所 得稅法是協調成員國所得稅法的歐共體基礎條約、二級立法以及歐洲法院判例的總稱。歐盟 所得稅法依托于共同體基礎條約而存在,如《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93條(原第220條)要求成 員國應彼此談判,以確保消除共同體內的雙重征稅。稅收協調統一,歐盟致力于協調各國稅 法,在歐盟層面制定統一的稅收規則來消除歐盟內跨境交易的障礙。例如,歐盟先后出臺了 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指令、企業并購指令、母子公司指令,旨在消除企業在歐盟內跨境商業活 動的稅收障礙,維護統一市場。稅收爭議解決機制統一,歐盟實行了有效的稅收爭議解決機 制,如相互協商程序和仲裁等,以統一規則解決成員國間的跨境稅收爭議,保障法律確定性, 維護統一市場的運行。同時,歐盟各成員國的稅法差異性確實存在,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稅 率、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申報和繳納流程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具體的例子:
(1)稅率差異 。增值稅(Value Added Tax,VAT):盧森堡的增值稅標準稅率是17%,而瑞典的標準稅率 則高達25%。德國的一般商品增值稅率為19%。 企業所得稅:德國和西班牙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6%,而瑞典和丹麥的稅率則較高,達到 25%左右。葡萄牙對公司所得稅設有臨時抵免政策,如對2013年內的投資給予不超過投資 額的20%或100萬歐元的臨時公司所得稅抵免。
(2)稅收優惠政策差異。 研發優惠:多數成員國通過稅收優惠促進私人的研發投入,但具體的優惠政策和力度有 所不同。例如,瑞典下調了雇主為研發人員繳納的社保稅,而意大利對招聘研發活動中的高 技術人員給予稅收抵免。 創業投資優惠:一些成員國如愛爾蘭、西班牙和葡萄牙實施優惠以促進利潤再投資,特別 是針對小企業。瑞典對天使投資實施新的稅收優惠,即個人購買中小企業股份可以按購價的 一半從其當年資本凈利得中扣除。
(3)稅務申報和繳納流程差異。 申報周期:大多數歐盟國家要求企業定期提交增值稅申報表,但申報周期有所不同。例 如,德國要求企業每月申報增值稅,而法國則允許按季度申報。 申報方式:一些國家要求電子申報,而其他國家則接受紙質申報。歐盟的“一站式” (One-Stop Shop,OSS)制度旨在簡化增值稅申報流程,但OSS制度的具體規則和適用范圍 在不同國家之間有所不同。 稅收抵免和退稅規定:各國對于稅收抵免和退稅的規定也存在差異。例如,企業在其他 國家支付的增值稅可能可以在本國申報抵免,但具體的操作和要求在各國之間存在差異。 綜上所述,歐盟各成員國的稅法差異性主要體現在稅率、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稅務申報和 繳納流程等方面。這些差異反映了各國經濟發展狀況、財政需求以及稅收政策的不同。因此,在歐盟內部進行跨境貿易或投資時,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各國的稅法規定。
2.跨國企業合并與重組的稅務處理
歐盟對于跨國企業合并的稅務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這些政策旨在促進 企業的合并與重組,同時確保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1)延期納稅規定 歐盟通過相關指令,對適用于轉讓給常設機構的部分資產有關的被轉讓資產的資本收 益,允許延遲至該資產實際處理后才課稅。這種延期納稅的制度,實際上為跨國企業合并提 供了稅收優惠,因為它允許企業在合并過程中避免立即承擔稅負。 (2)合并企業虧損抵扣的繼受規定 在歐盟范圍內,如果跨國企業合并發生在成員國之間,并且接收公司所在國采用允許接 收公司接收轉讓公司的稅收上尚未了結的虧損的條款,那么該成員國應將這些條款的應用擴 大到包括由位于其領土內的接收公司常設機構接收的虧損。這一規定有助于降低合并后企 業的稅負,因為它允許企業利用轉讓公司的虧損來抵扣未來的盈利。 (3)稅收免除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歐盟允許接收公司在注銷其控股所得到的收益時不應納稅。這通常發生 在接收公司擁有轉讓公司的資本時,特別是當接收公司在轉讓公司的資本方面的控股不超過 一定比例(如25%)時,各成員國可以不執行上述應納稅的規定。這為跨國企業合并提供了 額外的稅收優惠。
(4)全球最低稅制度 2024年1月1日,歐盟關于企業稅的新法規正式生效。這一新規生效后,對在歐盟成員 國的跨國公司實行15%的最低有效稅率,主要目的是打擊跨國企業在歐盟市場各國轉移利 潤以逃稅避稅的行為,它要求跨國企業無論在哪個轄區獲得的經營利潤,都需繳納至少15% 的稅。實施方式由規定的轄區依據收入納入規則(Income Inclusion Rule,IIR)或低稅支付規 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UTPR)對實際稅負(有效稅率)低于15%的低稅所得征收補 足稅。這兩個規則的實施有一定的順序,即收入納入規則要優先于低稅支付規則。全球最低 稅規則適用于歐盟的跨國企業集團和大型國內集團,其年財務收入合計超過75億歐元(或 7.5億歐元,具體根據法規的不同解讀而有所差異)。 雖然這不是直接針對跨國企業合并的稅務優惠政策,但全球最低稅制度的實施對跨國企 業合并的稅務籌劃產生了重要影響。從2024年起,歐盟對跨國公司征收至少15%的稅收, 這一制度有助于平衡各國之間的稅收競爭,減少跨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將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國 家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它促使跨國企業在合并時更加關注稅務籌劃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5)特定準備金移轉規定 歐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專門有轉讓公司設立的準備金得到部分或全部免稅移轉給接收 公司。這些準備金可由位于轉讓公司成員國的接收公司常設機構按照同一免稅額予以接 轉。這一規定有助于降低合并后企業的稅負,因為它允許企業利用現有的準備金來減少未來 的稅收支出。 綜上所述,歐盟為跨國企業合并提供了多種稅務優惠政策,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業合并過程中的稅負,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然而,企業在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時,也需要遵守歐盟及 成員國的相關稅收法規和規定,確保稅務籌劃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三、新加坡
1.低稅率與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新加坡的稅收制度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即公司和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來源于新加坡的收 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屬于新加坡的應稅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 稅。相反,如果收入來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收到,則不需在新加坡 納稅。這一原則為國際企業在新加坡的運營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1)企業所得稅 新加坡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7%,相較于其他國家如中國的25%,具有明顯的稅率優 勢。此外,新加坡還為企業提供了一系列稅收減免和優惠政策,以降低企業的稅負。例如: 初創企業稅務減免:新成立的新加坡公司在首三個稅務年度內可享受高額的稅務減免。 首10萬新幣以內的應稅收入減免75%,相當于稅率4.25%;下一個10萬新幣的應稅收入減 免50%,相當于稅率8.5%;超過20萬新幣的應稅收入部分按正常稅率17%征收。 部分免稅政策:所有新加坡公司每年在利潤的前1萬新幣內可享受75%的減免,下一個 19萬新幣的應稅收入減免50%,超過20萬新幣的部分按正常稅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回扣:為幫助企業應對成本上升和經濟不確定性,新加坡政府還為企業提供 企業所得稅回扣,具體回扣率根據政府年度預算公告確定。

(2)海外收入免稅 新加坡對從海外獲得的資本收益、股息或收入免稅,這意味著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無需 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的利潤或股息繳納所得稅。 (3)消費稅(Goods & Services Tax,GST) 新加坡的消費稅是對進口商品以及新加坡幾乎所有商品和服務供應征收的廣泛消費稅。目前GST稅率為9%。對于年收入超過100萬新幣的公司,必須注冊GST并定期向稅務 局申報。GST豁免適用于大多數金融服務的提供、數字支付代幣的供應、住宅物業的銷售和 租賃以及投資貴金屬的進口和本地供應。 (4)個人所得稅 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制,稅率保持在0-22%之間。居民個人的應稅收入 在扣除支出、捐款和稅收減免后,按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首2萬新元的應課稅收入以零價 值征稅。非居民個人則根據停留時間和收入類型適用不同的稅率,一般為15%或累進稅率 中的較高者。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還設有一些稅前扣除項,如個人養老金、醫療保險、教育支 出等,可減少個人所得稅的負擔。
(5)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與執行 作為金融中心,新加坡與多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全面性或有限性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 定,因此,海外公司注冊在新加坡,一般都不會面臨雙重征稅問題。具體而言: 新加坡共與約 100 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 107 份稅收協定,其中包括美國、中國、馬來西 亞、印度、日本等97 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s,DTA), 8 個有限課稅協定(Limit DTA)以及 2 個信息交換安排(EOI Arrangement),這意味著符合條 件的“新加坡稅收居民”在與這些國家進行跨國交易時,可以避免在兩個國家或地區被雙重課 稅,或可以減少雙重課稅的額度。
以我國與新加坡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 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為例,前述協定于1986年4月18日由中國政府與新加坡政府正式 簽署,2007年7月11日中國政府與新加坡政府簽署新的政府間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 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2007年協定”)及其議定書,2009年8月24日雙方簽署了2007年 協定的第二議定書,2010年7月23日雙方簽署了2007年協定的第三議定書。2007年協定 及其議定書以及第二議定書、第三議定書分別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11日、2010 年10月22日生效。四份文件共同構成了中新稅收協定的規范總體,不僅包括了實體性稅收 規范,而且包括程序性稅收規范。 以2007年協定中有關“營業利潤”的規定為例,中新雙方中一方的企業若在另一方擁有 常設性機構(Permanent Enterprise)并通過該常設性機構從事營業活動,則由該營業活動所 獲得的利潤可由另一方的國家征收所得稅。有關條款規定在計算利潤時,由企業總部向常設 性機構所收取的權利金、特許或專利費、傭金、管理費或利息(除非是償還實際代付的開銷包 括權利金,利息和其他類似的收費)都不得加以扣除。常設性機構的定義包括分行、辦事處、 工廠、車間、礦井;超過6個月的建筑工程或建設,裝配與裝置的工程項目,和超過6個月的咨 詢服務。 新加坡以其低稅率、簡單稅制和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成為眾多國際企業和投資者的首 選之地。無論是初創企業還是成熟企業,都能在新加坡找到適合自己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 稅負,提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