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披露準則逐步體系化。
1.ESG 政策:ESG 信息披露逐步強制化、標準化
(一)證監會與交易所:ESG信息披露監管框架全面升級
上市公司信披規則強制化突破。2025年3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需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這一要求將可持續發展報告從以往的自愿披露范疇提升至法定披露事項,極大改變了ESG信息披露的市場格局。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對 ESG信息的披露多出于自愿,導致披露內容、格式、深度參差不齊,投資者難以獲取有效且可比的信息。
同步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對ESG信息披露做出更為細致的要求。在年度報告準則中,增設“第四節公司治理、環境和社會”專節,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詳細披露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涵蓋企業的污染排放、環保措施投入、節能減排成效等;社會責任履行細節方面,如企業在員工權益保障、社區關系維護、鄉村振興幫扶等方面的舉措與成果也需詳實披露。在半年度報告準則中,新增ESG相關披露要求,實現年度與中期報告的ESG信息披露有效銜接,使投資者能夠更及時、連貫地跟蹤企業ESG表現。
交易所細則落地,從框架到執行的細化。2025年1月17日,滬深北三大交易所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指南》這是對前期發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的進一步細化與補充,構建起以《指引》為強制性和底線要求、《指南》為參考性規范和典型實踐推薦的上市公司可持續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指南》參照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框架,構建“治理-戰略-風險-指標”四支柱披露體系。在治理層面,要求上市公司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在ESG決策中的職責分工,以及相關治理機構的運作機制。例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環境信息中詳細說明污染防治投入、資源循環利用率。在戰略層面,企業需闡述ESG戰略如何融入整體經營戰略,包括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與短期行動計劃。風險層面,識別并分析ESG相關風險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潛在影響,如碳價格上升對高耗能企業成本結構的沖擊。指標層面、強制要求披露范圍1、2碳排放數據,鼓勵披露范圍3排放,并設定科學碳目標(SBTi),使企業的減排承諾更具可衡量性與可操作性。市場指數體系構建引入ESG指標。2025年4月30日,深交所發布修訂后的創業板指數編制方案,自6月16日起實施ESG負面剔除機制。該機制規定,剔除國證ESG評級B級以下的股票,并設置單只樣本股權重上限20%。這一改革舉措旨在引導市場資源向高ESG表現企業傾斜,促進資本市場的綠色轉型。據測算,調整后創業板指數成分股ESG評級平均提升1.2個等級,成分股企業在環境管理、社會責任履行等方面的表現更為突出,指數的可持續性與抗風險能力得到增強。
(二)財政部:可持續披露準則與綠色金融雙軌推進
氣候披露準則逐步體系化。2025年4月30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征求意見稿)》,這是在2024年《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基礎上,針對氣候議題的專項披露指引,標志著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邁出關鍵一步。
該準則構建了全鏈條披露框架。在治理層面,要求企業明確董事會對氣候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責,以及管理層在制定和執行氣候相關策略中的具體分工。例如,需披露董事會中是否設立專門的ESG委員會負責氣候相關決策,其成員構成、會議頻率與決策流程等。戰略層面,企業要闡述氣候目標與業務戰略的深度融合,如一家能源企業計劃在未來五年內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提升至一定比例并說明這一目標如何與企業的市場拓展、技術研發等戰略協同推進。風險與機遇管理方面,企業需全面識別物理風險,如極端天氣對生產設施、供應鏈的直接破壞;轉型風險,如政策調整、技術變革導致企業現有業務模式面臨淘汰的風險。同時,要深入分析這些風險對企業財務的潛在影響,如保險成本上升、資產減值損失等。在指標與目標部分,強制要求披露范圍1、2碳排放絕對值,鼓勵披露范圍3排放,促使企業對自身碳排放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與管控。此外,鼓勵企業設定符合科學碳目標倡議(SBT)的減排目標,增強減排目標的科學性與公信力。
綠色金融工具逐步創新與國際化。2025年2月,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綠色主權債券框架》,并于4月2日在倫敦成功發行60億元人民幣綠色主權債券。此次發行的綠色主權債券,募集資金專項用于可再生能源、低碳交通等綠色項目,為我國綠色產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其中,3年期30億元人民幣,發行利率為1.88%:5年期30億元人民幣,發行利率為1.93%,均低于香港二級市場同期限國債利率水平。國際投資者認購踴躍,投資者類型豐富,地域分布廣泛。總申購金額 415.8億元人民幣,是發行金額的6.9倍。其中,亞太地區、非亞太地區投資者分別占比83.5%、16.5%;主權及超主權、銀行、保險及資管類投資者分別占比 30%、48%、20%;綠色和可持續類投資者占比 22%。該筆債券在香港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托管,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
同時,財政部積極推動建立“綠色債券+ESG評級”聯動機制。要求發債企業詳細披露ESG表現與債券資金使用效益的關聯度,如一家綠色建筑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用于新建筑項目,需披露項目在節能減排、資源利用、員工健康與安全保障等方面的ESG成效,以及這些成效如何通過債券資金的投入得以實現,提升綠色金融工具的透明度與可信度,引導資金精準流向ESG表現優異的企業。
(三)國資委與發改委:中央企業與碳市場建設雙線發力
中央企業社會責任提出高標準。2025年6月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為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踐行ESG理念指明了方向。文件提出“四個強化”:強化合規經營,要求央企建立健全ESG合規管理體系,將環境合規、社會合規、治理合規納入企業日常運營管理,重點防范環境違法、商業賄賂、勞動糾紛等風險。強化綠色轉型。明確央企在碳達峰碳中和進程中的帶頭示范作用。例如,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央企需制定全產業鏈減排方案,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到產品銷售與回收,全過程降低碳排放,推動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強化社會貢獻,將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等納入央企考核體系,要求央企年度社會責任投入不低于營業收入的0.5%。鼓勵央企通過產業幫扶、技術輸出、人才培養等方式,助力鄉村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加大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綠色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投入,提升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強化國際對標,鼓勵央企積極參與國際ESG標準制定,分享中國央企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實踐經驗,提升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中的ESG話語權,塑造中國企業良好的國際形象。國內碳市場擴圍同時制定綠色轉型行動計劃。2025年4月,國家能源局發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行動計劃(2025-2027年)》,設定了明確且具有挑戰性的綠色轉型目標:單位GDP能耗下降 13.5%、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18%。這些目標為我國未來幾年的能源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方向與量化指標。同期,鋼鐵、水泥、鋁冶煉三大行業正式納入全國碳市場,使全國碳市場覆蓋規模躍升至80多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為全球最大碳市場。納入企業需通過碳交易平臺完成配額清繳,若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超額排放部分需按市場價購買配額。這一機制促使企業主動采取節能減排措施,如升級生產設備、優化工藝流程、采用清潔能源等,以降低碳排放成本。預計每年將推動行業減排約1.2億噸,對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地方層面,2025年5月,廣西首個造林碳匯項目通過審定,預計年底產生3萬噸減排量。該項目通過植樹造林增加森林碳匯,將林業資源轉化為可交易的碳資產,為全國林業碳匯交易提供了寶貴示范,有助于拓寬我國碳減排路徑,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深圳市發改委印發《ESG體系建設工作方案(2025-2027年)》,目標到2027年形成較為完善的ESG生態體系,推動企業ESG披露率達60%以上,并培育10家以上ESG專業服務機構,從政策引導、市場培育等多方面助力地方 ESG發展。
(四)地方政府:區域ESG生態建設差異化探索
上海:2025年5月8日,上海市市監局印發《碳達峰碳中和計量重點工作通知》,提出健全碳計量體系,建立覆蓋能源、工業、建筑等多領域的碳排放監測網絡。通過精準的碳排放計量,為企業綠色低碳轉型提供數據支撐,助力企業科學制定減排策略,也為政府部門的碳管理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同時,上海商務委員會發布《涉外企業ESG能力提升行動方案》,針對外資企業和出口型企業,提供ESG培訓、認證等一站式服務。隨著國際市場對ESG要求日益嚴格,如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實施,該方案有助于企業提升ESG管理水平,應對國際規則挑戰,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廈門:2025年4月30日,廈門發布《ESG發展行動方案(2025-2027年)》構建ESG“124體系:1個綠色產業集群,通過整合資源、政策扶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綠色產業集群,推動產業綠旴枊覦韭餹跶亦梗酐庁詩只傖炟饜?冪穢榫勵獄塌渦ㄠ靯蕆俎袼衞穫肟鞍觶鐙覦隼業服務平臺,即ESG評級與培訓平臺,為企業提供專業的ESG評級服務,幫助企業了解自身ESG水平,同時開展ESG培訓,提升企業ESG意識與管理能力:4大創新方向,蓋綠色金融、低碳技術、生態保護、社會責任,從多個維度推動ESG發展,目標到2027年形成完善的ESG發展生態,成為東南沿海ESG示范城市。重慶:2025年5月,重慶市發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行動計劃(2025-2027年)》,提出明確的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包括單位GDP能耗下降、非化石能源占比提升等。福州:2025年5月18日,福州市三部門聯合發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提出到 2030年實現產業結構和用能結構優化,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升,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和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2.ESG 策略:篩選類、整合類、參與類
ESG投資策略,就是在進行投資時將ESG納入考慮的具體方式與方法。全球可持續投資聯盟(Glob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Aliance)將ESG投資策略共分成七種類型,包括正面篩選負面篩選、規范篩選、ESG整合、可持續發展主題投資、影響力與社區投資和企業參與及股東行動也是目前在全球范圍內認可度最高的ESG投資策略分類標準。
我們將以上七種ESG投資策略進一步歸為三大類:第一大類是篩選類ESG投資策略,即在投資過程中基于一定的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標準對投資標的進行排除和選擇,主要包括正面篩選、負面篩選、國際慣例篩選、可持續主題投資四種投資策略;第二大類是整合類ESG投資策略,即通過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將ESG因子與傳統的財務因子結合,對企業進行更加全面的評估,主要包括ESG整合投資策略:第三大類是參與類ESG投資策略,即投資者通過參與公司治理等,推動公司采取行為從而實現積極的社會影響以及環境影響,主要包括影響力與社區投資、企業參與及股東行動兩種投資策略。值得注意的是,負面篩選策略在國際上發展最早,應用較為廣泛,將ESG因素系統且明確地納入投資組合的ESG整合策略,目前已成為國際最主流的ESG投資方法。

(1)正面篩選策略。正面篩選所采取的原則類似于“同類最優”,即基于ESG的評價標準,根據投資標的的ESG表現情況,在同一個行業或領域內進行對比和篩選,最終選出ESG表現較好的投資標的進行投資,或者對于ESG的得分設置一個門檻值,只有高于此門檻值的投資標的才會納入投資范圍。正面篩選策略通常應用在ESG指數編制方面。
(2)負面篩選策略負面篩選即排除篩選,是指尋找在ESG方面表現低于同行的公司,然后在構建投資組合時盡量回避ESG表現不佳的公司標的。負面篩選的條件相對多元化,可以是產品類別,例如煙草、化工燃料等行業的公司會在負面篩選中被排除;也可以是公司行為,例如涉及環境訴訟、貪污腐敗、高足跡的公司同樣會在負面篩選中被排除;還可以是ESG得分最低標準,即在構建投資組合時篩選排除掉ESG得分排名較低的一定比例內的公司。
(3)國際慣例篩選。國際慣例篩選即標準篩選,是指根據國際規范,篩選出符合最低商業標準或發行人慣例的投資,比如剔除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最低標準的公司。與正面篩選、負面篩選兩種策略所不同的是,國際慣例的“標準”通常是現有權威框架,包括聯合國、經合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等機構發布的關于環境保護、人權、反腐敗方面的契約、倡議,例如《聯合國全球契約》、《聯合國人權宣言》、經合組織的《跨國企業準則》、國際勞工組織的《關于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等。
(4)可持續主題投資。可持續主題投資策略指的是對有助于社會整體可持續發展主題的投資標的進行投資,例如可持續農業、綠色建筑、智慧城市、綠色能源等主題。該投資策略十分注重預測長期社會綠色可持續的發展趨勢,圍繞可持續主題進行投資,但不對特定公司或行業進行ESG評價。該策略主要強調投資者的責任和機會,通過支持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公司和項目,促進社會福祉和環境保護事業的不斷發展。
(5)ESG整合策略。根據PRI的《股權投資ESG整合實踐指南》ESG整合策略的定義為“系統性地將重大ESG因素明確納入投資分析及決策中”,并且共分為以下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定性分析,即投資人從多項來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報表和第三方投資研究)搜集相關信息,并識別出影響公司的實質性因素;第二階段是定量分析,即投資人將評估重大財務指標對投資組合中股票的影響,以及對投資范圍的影響,并適當調整其財務預測或估值模型。第三個階段是投資決策,即在前兩個階段的基礎上,進行買入、持有或賣出等操作;第四階段是積極所有權評估,即重大財務指標的識別、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后能夠啟動或支持與公司溝通和指導投票,后續掌握的額外信息、溝通的結果以及投票活動將會反映在未來的投資分析中,從而對后續投資決策產生影響。ESG整合技巧目前在基本面策略量化策略、SmartBeta策略、被動策略以及強化被動策略中均有所涉及。
(6)影響力投資與社區投資。社區投資是指為具有明確社會或環境目的的企業提供資金,其下一個子類別為ESG影響力投資,指的是通過投資以實現積極的社會和環境影響,其投資目的是在獲得經濟收益之外產生有益于社會的積極成果,幫助減少商業活動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影響力投資有時也會被認為是回饋社會和慈善事業的延伸,常見于一些慈善基金會中。
(7)企業參與及股東行動。企業參與和股東行動指的是投資人發揮利用股東權利來影響企業治理行為,從而實現ESG投資目標。主要有四種形式:其一,投資人主動要求ESG相關信息披露;其二,直接改變被投資公司的行為并提出明確的要求:其三,股東投票支持ESG相關決議:其四,如果投資者未能成功開展上述企業參與活動,可以向公司提出撤資請求。總體而言,企業參與及股東行動投資策略即ESG投資者通過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和股東行動,協助與督促所投資企業推行ESG理念,完成ESG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