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深入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 條例,出臺多項政策措施,落實好外資企業國民待遇,保護好外商投資合法權益,進 一步提升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一、外商投資準入政策
1. 做好外資準入國內法律法規銜接。 為深入實施外商投資法和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國家相關部門積極推進“立改廢” 工作,取消有關領域的準入和經營限制,對不符合外商投資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 改。交通運輸部先后發布《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交通運 輸部令 2022 年第 1 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2 年第 32 號),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比、表決權及高管任職等方面的規定,不再單列外 商投資企業有關要求。
2. 給予特定區域更大范圍外資準入。 為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2022 年 2 月,國務院印發《關于 同意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國函〔2022〕15 號),同意 自印發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 登記條例》,允許在深圳依法設立的企業,對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 企業的外資股比不受限制。這是首次在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以外區域試點放開國 際船舶登記主體外資股比限制,將進一步吸引高端航運要素集聚,提升深圳國際船舶 登記制度競爭力,助力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產業高質量發展。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2022 年 5 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同意在海南自由 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的批復》(國函〔 2022〕42 號),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同意自印發之日起在海南自 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僅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航行、作業的船舶,取消船舶登 記主體外資股比限制。
3. 部署新一批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 為進一步推動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對外開放,2022 年 12 月,國務院 印發《關于同意在沈陽等 6 個城市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批復》(國函〔 2022〕135 號),新增沈陽、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成都等 6 個城市開展試點(試 點期限為 3 年)。同月,商務部受權印發 6 個新增試點總體方案,從服務業重點領域 改革開放、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兩業”融合、區域發展、體制機制優化、要素 保障等 5 個維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出消除行政壁壘、優化綜合環境等試點措施。 同時,根據國家賦予試點城市的發展定位,結合當地實際,在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服務 體系建設、電子商務與數字貿易、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全產業 鏈服務、與港澳地區的專業服務合作、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等方面明確差異化試點任務。
2022 年 9 月,國務院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 法規規定(國函〔2022〕104 號),在上海、重慶暫時調整實施《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允許在滬、渝設立并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 外的出境旅游業務;在天津市、海南省和重慶市暫時調整實施《民辦非企業單位登 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放寬外商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民辦非企業 單位準入。
4. 持續加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 2022 年,中國穩步推進金融領域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等制度型開放,以金 融開放推動要素資源高效配置,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創造良好環境。一是進 一步放寬跨境融資渠道。2022 年 5 月 31 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 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 號),提出進一步拓寬企業跨境融資渠 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同日, 國家外匯局印發《關于支持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 的通知》(匯發〔2022〕16 號),在天津等 17 個分局(外匯管理部)開展跨境融 資便利化試點,允許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 主借用外債。其中,上海、江蘇、湖北、廣東、北京、重慶、海南、深圳、寧波等 9 個分局轄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 1000 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天津、山東、四川、陜西、浙江、安徽、湖南、青島等 8 個分局轄內符合條件的企 業,可在不超過等值 500 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二是加大其他金融領域開放。 2022 年 10 月 13 日,原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明確外 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 務,并明確了對申請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方面的相關要求。11 月 21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 8 部門印發《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興市建設 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22〕260 號),鼓勵跨境投融資創新, 在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前提下,支持境外發起的私募基金試點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 人(QFLP)投資境內科創企業股權。12 月 19 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發布聯合公告,同意兩地交易所進一步擴大股票互聯互通標的范圍, 滬深股通的標的范圍調整為市值 50 億人民幣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動性標準等條件 的上證 A 股指數 / 深證綜合指數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 /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的 A+H 股公司的 A 股。
二、外商投資便利化政策
1. 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 2022 年 1 月 30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 通知》(國辦發〔2022〕2 號),要求構建形成全國統籌、分級負責、事項統一、權 責清晰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4 月 18 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印發《關于 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發〔2022〕92 號),要求提升投 資者跨境投融資便利度,進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RQFII)辦理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登記業務。8 月,連續第十年召開全 國深化“放管服”改革電視電話會議,印發相關會議部署分工方案,從保障外資企業 國民待遇、推動制造業領域標志性外資項目落地、增強外資在華長期發展的信心等方 面提出具體舉措,為外資企業運營提供便利。9 月 2 日,原銀保監會印發《關于修改 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銀保監會令 2022 年第 5 號),對《中國銀保監會外資 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做出調整,簡化外資銀行提交申報 材料,對材料授權簽字人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免于提交簽字 授權書;縮短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的審批時間,從自受理之日起 6 個月壓縮至 4 個月,提高外資銀行的申請效率。9 月 15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 號), 提出編制全國統一的企業設立、變更登記規范和審查標準,逐步實現內外資一體化服 務,有序推動外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網上辦理。
2. 優化企業涉稅業務辦理。 2022 年,稅務總局先后出臺《關于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 費資料報送的公告》《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 公告》《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關于階 段性加快出口退稅辦理進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舉措,提出完善企業管理 分類、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簡化出口退(免)稅流程、便捷辦理方式等, 并規定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階段性將一類、二類出口企業正常出口退(免)稅 的平均時間壓縮在 3 個工作日內,提高企業辦稅的便利度。此外,為了簡化市場主體 的退出程序,稅務總局在《關于簡化辦理市場主體歇業和注銷環節涉稅事項的公告》中,規定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對于簡易 注銷且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企業,可免于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等。
3. 海南正式施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 2022 年 11 月 30 日,海南省公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管理 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號),對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 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外,在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依法取消許 可和審批,建立健全備案制度,市場主體在書面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 進行備案后,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涉及外商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 應當依法報送投資信息。海南是首個探索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改革的省份,也是全國 首個出臺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立法的省份,大大優化了市場準入程序,有利于外資企 業落地海南自由貿易港。 海南公布第一批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事項,取消乙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資質認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攀巖、滑雪)許可、重要工業產品〔壓力 鍋(不銹鋼壓力鍋、鋁壓力鍋)〕生產許可證核發、食用菌菌種(黑木耳菌種栽培種、 香菇菌種栽培種、雙孢蘑菇菌種栽培種、平菇菌種栽培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蠶 種(桑蠶原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 定等 6 項行政許可事項。
三、外商投資促進政策舉措
1. 進一步擴大鼓勵外商投資范圍。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 年版)》(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第 52 號),從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出發,在保 持鼓勵外商投資政策連續性、穩定性基礎上,按照“總量增加、結構優化”的原則, 圍繞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升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水平、促進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發 展等方面,進一步擴大鼓勵外商投資范圍,引導外資投向,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區域 協調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新版《鼓勵目錄》包括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簡 稱全國目錄,適用于全國),以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簡稱中西部目錄, 適用于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以及海南省)。
與 2020 年版相比,新版《鼓勵目錄》總條目 1474 條,增加 239 條,修改 167 條。 其中,全國目錄共 519 條,增加 39 條、修改 85 條;中西部目錄共 955 條,增加 200 條、 修改 82 條。一是持續鼓勵外資投向先進制造業。全國目錄繼續將制造業作為鼓勵外 商投資的重點方向,提升產業鏈供應鏈水平,加快促進技術迭代升級。新增或修改林 業生物質能源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生產及應用,醫藥制造業相關耗材開發、生產, 高新技術有色金屬材料及其產品生產,高性能光刻膠開發、生產,輝光放電質譜儀開 發、生產等條目。二是持續引導外資投向現代服務業。全國目錄將提升服務業發展質 量、促進服務業和制造業融合發展作為修訂重點。新增或修改低碳環保綠色節能節水 的先進系統集成技術及服務、專業設計服務、職業院校、人力資源服務、清潔生產評 價認證與審核等條目。三是持續引導外資投向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優勢產業。中西部和 東北地區具有獨特的資源稟賦和產業優勢。統籌考慮各省份情況,中西部目錄條目大 幅增加。如山西、遼寧、安徽、寧夏等省(自治區)新增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智能 終端產品及關鍵零部件的生產,衣著附件加工生產,功能性環保再生滌綸長絲的研發 及生產,液晶顯示材料及有機電致發光顯示材料制造等條目;內蒙古、江西、貴州、 黑龍江等省(自治區)新增潔凈煤技術產品的開發與利用、園林花卉初級或精深加工、 富硒農產品種植、黑土地保護利用技術的研發創新等條目;西藏、新疆、云南、青海 等省(自治區)新增商業連鎖經營、沙漠經濟產業、跨境物流、生態旅游資源保護性 開發和經營等條目。
《鼓勵目錄》作為重要的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對于支持外資發展、引導外資產業 投向、優化外資區域布局發揮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資《鼓勵目錄》內的行業領域,主 要可以享受三項優惠政策,一是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 產品,免征關稅;二是對于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并且可以按不 低于所在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70% 確定出讓底價;三是在西 部地區和海南省投資,還可進一步減按 15% 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進一步加大制造業引資支持力度。 擴大制造業引進外資規模,對于促進制造業轉型升級、更好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 鏈體系具有重要意義。2022 年 10 月 13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 6 部門印發 《關于以制造業為重點促進外資擴增量穩存量提質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發改外資〔2022〕1586 號),從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全面加強外商投資促進和服 務、推動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提出 15 項措施。一是優化投資環境,擴大外商 投資增量。深入實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盡快將開放政策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外資項目。 高標準落實外資國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推動外資 項目簽約落地,加大項目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力度。強化土地要素保障,滿足制造業 外資項目合理需求。開展國際產業投資合作系列活動,加強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商 會和國際組織的對話交流。提升國際投資公共服務平臺效能,強化重點展會投資促進 服務功能。二是加強投資服務,穩定外商投資存量。便利國際商務人員往來,用好用 足中外人員往來“快捷通道”。加強貨運物流保通保暢,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物資 和產品運輸通暢。強化外商投資企業金融支持,按照市場化原則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 資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落實好以分配 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等政策。支持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為企業 提供貿易通關等方面的服務和指導。三是引導投資方向,提升外商投資質量。優化外 商投資結構,實施好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配套政策。支持外商投資創新發展,鼓勵 外資在華設立研發中心,深化科技開放合作。加快外商投資綠色低碳升級,引導外資 積極參與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引導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國內梯度轉移,推動跨國公司 到產業發展基礎較好的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發展。
此外,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制造業土地等各類要素供給和保障。2022 年 2 月 18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 12 部門印發《關于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 號),提出多措并舉支持制造業引進外資,加大對 制造業重大外資項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員及其家屬來華,推動早簽約、早投產、 早達產。12 月 13 日,商務部等 10 部門印發《關于支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 升更好發揮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資函〔2022〕549 號),鼓勵對國家級經 開區實施重大引資項目建設用地予以支持,通過創新產業用地分類、鼓勵土地混合使 用、提高產業用地容積率上限、預留產業發展空間資源等措施,滿足引進高端制造業 外資項目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