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制約深港科技發展的首 要問題是高端科技創新人才較為缺乏。
1.高端科創人才相對缺乏,本土人才培養有待加強
人才是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的重要動力和源泉,而目前制約深港科技發展的首 要問題是高端科技創新人才較為缺乏。香港在過去兩年流失 14 萬勞動人口,其中 流失高技術人口 8.8 萬人,且 25 至 39 歲年齡層流失 7.8 萬人。根據香港貿發局的 問卷調查,有 34%的香港本地初創企業表示在聘請合適人才方面存在困難1。這與 香港高校教育以及人才行業結構失衡有關:相比于商科,香港理工科的入學率低、 行業薪酬不高且本地缺乏對口實體產業,再加上初創圈的高風險,導致香港科技 人才培養不足和供不應求。而深圳由于高等教育和基礎研究較為薄弱,本土人才 培養相對滯后,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優惠政策吸引外部人才。相比于其他創新型城 市,仍存在高層次和國際化人才相對不足、引進渠道單一等問題。截至 2022 年 12 月,深圳擁有全職院士 86 人,高層次人才 2.2 萬人,引進海內外高精尖缺團隊251 個,留學回國人員超過 19 萬人1,雖然各類引進人才數量相比過去有明顯提 升,但是與北京、上海等城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在未來日趨激烈的全球人才 “爭奪戰”中,如何吸引科技人才和加強人才培養將是深港發展科技創新的重要 挑戰。對此建議如下:
(1)開展聯合招才引智計劃,在全球范圍內吸納高端創新人才,并提升人 才互通程度。一方面香港發揮“超級聯系人”角色吸引國際人才入駐,另一方面 深圳擁有大灣區廣闊市場腹地和發展機遇,亦增強了深港聯合體的人才吸引力。 在進一步完善兩地專才職稱互認制度基礎上,通過兩地機構聯合任命或借調的形 式,促進深港人才交流和提升人才互通程度。此外,為提升“人才黏性”,深港 需要在個稅優惠、人才住房和公共服務配套、社區文化營造等方面持續做好人才 服務。如探索針對“在港工作、在深居住”或“在深工作、在港居住”的跨境高 端人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政策安排,持續提升“灣區社保服務通”以及深港 社保跨境服務的便利化水平等。
(2)創新本土人才聯合培養模式,如探索建立科創學院,試行將創業訓練 和實踐納入高校教育。結合深港兩地的高校和科技企業資源,通過校企合作式的 “項目制”課程,融合教授各領域專業知識,篩選和訓練合適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參與創業實踐,同時對創業項目或課程給予學分認證及文憑認可,以解決學生在 創業和學業開展上的沖突。未來,深港可共同制定人才發展藍圖,共建人才基地 和人才庫等,進一步探索人才資源共享和合作模式,結合兩地優勢打造人才發展 和服務平臺,持續吸引、培育和留住海內外科創人才。
2.科創要素跨境便利化措施有待細化和推進落地
由于境內外制度和體制差異等原因,深港兩地創新要素尚未實現自由流動 (尤其在合作區之外),人員、物資、數據、信息、資金等要素跨境不便外,兩 地法律、稅制、科研和園區管理等體制標準不一、難以協調,使得兩地科研合作面臨諸多不便。比如,在生物醫藥領域,實驗樣品和藥械設備等科研物資通關審 批流程冗長繁瑣、征收稅費較高;在信息科技領域,由于兩地隱私保護安全標準 不一,數據跨境不便、難以共享等。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新冠病毒感染“乙類 乙管”政策正式實施,香港與內地開始恢復通關,極大利好于深港融合發展和兩 地要素跨境互聯互通。同時,河套合作區深圳園區也已形成了“五流四制”先試 政策框架體系研究成果,未來還需進一步在全面通關基礎上系統推進兩地機制和 規則銜接,進一步探索科創要素跨境高效銜接的具體落地方案,并逐步推廣到合 作區以外,以降低創新要素跨境的時間、經濟和人力成本。具體建議如下:
(1)科創人才出入境方面:推進科技創新人才跨境往來便利化措施,如針 對兩地合作區內部的科研人員開設便捷通關渠道;擴大外籍人才享受外國人才簽 證(R 字簽證)待遇范圍;推行簽證方便的深港或大灣區人才卡,優化國內高精 尖人才簽注管理和簡化科技人才出入境流程。
(2)科研物資過境方面:提高科研物資的通關效率,支持邊境海關、市場 監管等部門編制科技企業“白名單”;探索跨境科研物資“正面清單”制度,對 研發亟需的儀器設備、樣本試劑等科研用物資,按風險等級簡化報關單申報、檢 疫審批等措施;在合作區內部設立“一區兩園”新型科技專用口岸等。
(3)科研數據信息共享方面:借鑒“橫琴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項目, 基于閉環數據監管框架,探索搭建跨境合作區內部的科研數據流動和共享平臺, 支持在合作區注冊的深港科技企業在資訊和信息安全前提下優先實現科研數據跨 境聯通。遠期可借鑒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基于粵港澳三地數據產 權共識機制,成立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平臺,協調統一數據確權、交易、監管和 治理等標準,實現數據相對自由的流動1。
(4)科研資金過境方面:持續簡化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撥付手續辦理;推行 科研資金進出境零稅率或實行稅收減免等措施;在一定額度內探索科研資金外匯 自由結算運營機制等。
3.新時期香港尋求“新型工業化”,舊有合作模式有待優化
舊有“前研后產”合作模式的形成背景之一是香港土地成本高昂、缺乏產業 用地空間以及深圳研發能力較為薄弱。而在新時期深港融合階段,深圳基礎研究 和原始創新能力加速提升,同時香港的發展訴求轉向尋求新經濟增長動能和產業 的“實體化”。2022 年 12 月發布的《香港創新科技發展藍圖》表示,香港將完善 創科生態圈,促進上中下游相互發展,推動科技產業發展,實現香港“新型工業 化”。未來,北部都會區及其內部新田科技城的建成也將為香港提供大量的產業 用地和科創承載平臺,使得香港“新型工業化”的落實具備實際物質空間支撐。 在此背景下,舊有的“香港研發、深圳轉化”單一合作模式已不能滿足未來雙方 發展訴求,單方面強調香港科技人才和創新要素往內地的流入和落地轉化,既無 助于解決香港既有的產業“空心化”問題,也不利于充分利用深圳在優勢領域的 研發資源。因此,深港應進一步優化科創合作模式,積極探索“基礎研究+技術 攻關+成果產業化”全過程協同創新生態鏈,通過共建共享科研基礎實施、聯合 技術攻關推動創新成果轉化等方式實現兩地深度融合和優勢互補。具體建議如下:
(1)共建共享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集群是支撐深港 實現基礎研究技術突破、共建國際科創高地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目前,與國內 北京懷柔、上海張江和合肥三大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相比,深港已建成的大科學 裝置、大型通用研究設施和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等在設施水平和規模數量上差距較 大,且兩地設施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因此,建議深港在合作區聯合共建國家級科 研基礎設施,以深港高校為主要依托單位,重點圍繞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集成 電路、新材料等深港優勢領域,布局國家重點實驗室、基因庫/細胞庫、超級計算 中心等重大科研平臺,依托共享設施載體集成兩地科研力量與資源,共同推進大 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
(2)聯合攻關重大科技項目,共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基于國家現階段亟 待攻克的“卡脖子”關鍵技術清單,同時配合《香港創新科技發展藍圖》的四大 策略領域(包括人工智能與數據科學、先進制造與新能源科技等)和深圳“20+8” 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針對前沿行業領域進行聯合技術攻關和項目申報,爭取在 前沿基礎研究、應用研發等源頭創新方面取得突破。此外,深港可探索共建科技新時期香港尋求“新型工業化”,舊有合作模式有待優化 舊有“前研后產”合作模式的形成背景之一是香港土地成本高昂、缺乏產業 用地空間以及深圳研發能力較為薄弱。而在新時期深港融合階段,深圳基礎研究 和原始創新能力加速提升,同時香港的發展訴求轉向尋求新經濟增長動能和產業 的“實體化”。2022 年 12 月發布的《香港創新科技發展藍圖》表示,香港將完善 創科生態圈,促進上中下游相互發展,推動科技產業發展,實現香港“新型工業 化”。未來,北部都會區及其內部新田科技城的建成也將為香港提供大量的產業 用地和科創承載平臺,使得香港“新型工業化”的落實具備實際物質空間支撐。 在此背景下,舊有的“香港研發、深圳轉化”單一合作模式已不能滿足未來雙方 發展訴求,單方面強調香港科技人才和創新要素往內地的流入和落地轉化,既無 助于解決香港既有的產業“空心化”問題,也不利于充分利用深圳在優勢領域的 研發資源。因此,深港應進一步優化科創合作模式,積極探索“基礎研究+技術 攻關+成果產業化”全過程協同創新生態鏈,通過共建共享科研基礎實施、聯合 技術攻關推動創新成果轉化等方式實現兩地深度融合和優勢互補。具體建議如下: (1)共建共享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集群是支撐深港 實現基礎研究技術突破、共建國際科創高地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目前,與國內 北京懷柔、上海張江和合肥三大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相比,深港已建成的大科學 裝置、大型通用研究設施和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等在設施水平和規模數量上差距較 大,且兩地設施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因此,建議深港在合作區聯合共建國家級科 研基礎設施,以深港高校為主要依托單位,重點圍繞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集成 電路、新材料等深港優勢領域,布局國家重點實驗室、基因庫/細胞庫、超級計算 中心等重大科研平臺,依托共享設施載體集成兩地科研力量與資源,共同推進大 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 (2)聯合攻關重大科技項目,共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基于國家現階段亟 待攻克的“卡脖子”關鍵技術清單,同時配合《香港創新科技發展藍圖》的四大 策略領域(包括人工智能與數據科學、先進制造與新能源科技等)和深圳“20+8” 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針對前沿行業領域進行聯合技術攻關和項目申報,爭取在 前沿基礎研究、應用研發等源頭創新方面取得突破。此外,深港可探索共建科技
4.科創市場開放、金融開放、制度型開放有待深化
目前,深港科創合作在深化開放方面仍有較大提升空間:首先,市場開放方 面,目前港企仍受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管制,在部分行業仍有市場準入限 制。比如在生物科技領域,清單目前禁止外商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 技術開發和應用,不利于充分利用香港在生物醫藥領域的研發優勢。其次,金融 開放方面,深港科創金融服務體系尚未完善,中小微科創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 題仍然凸顯;同時,兩地科創風險投資渠道也亟需進一步打通,現有大部分香港 創投基金為港幣或美元基金,跨境投融資也會涉及外匯管制等一系列的問題。第 三,制度型開放方面,境內外科研管理制度存在差異,在管理機構、立項評審、 經費管理、知識產權歸屬等方面標準不一、缺乏協調,對兩地科創合作造成阻礙。 比如現有“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及“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要求跨境合 作項目必須經內地和香港專業評審同時通過(兩地分別審核)才可獲得資助,但 由于深港科研生態不同,兩地專家評審標準不一且評審機制差異較大,實際上合 作項目的聯合申請較難通過1。
當前深圳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被賦予了先試先 行創新體制機制的自主權,應充分利用深港科技合作平臺推進更深層次開放,在 合作區試行更加靈活自由的政策,疊加深港雙方優勢,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和挖 掘“一國兩制”優勢。具體建議如下:
(1)有序放寬外資準入限制,推動部分行業市場開放。在合作區試行縮短 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放寬部分高技術行業的市場準入限制。比如允許在合作區注 冊的香港生物科技企業在國家生物安全法框架下開展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 療技術開發和應用。探索互聯網、金融、咨詢等生產性服務業的有序開放,逐步 放寬其中仍存在的禁止投資、中方控股、股比限制等約束。
(2)持續深化金融開放,完善深港科創金融服務體系。在合作區試點打造 深港創投風投中心,支持一些具備深港兩地要素的機構共建風險投資公司、發展 創業投資基金項目或成立深港雙幣母基金。積極打通深港科創風險投資渠道,促 進創投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跨境互投互通,充分利用香港國際資本市場優勢,助 力深港中小優質科創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3)穩步推進制度型開放,探索科研制度和科技政策與國際對接。在合作 區推行與香港接軌、符合國際慣例的科研管理制度,探索項目評審、經費支出、 過程管理等各環節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創新,賦予科研機構與科研人員更大的 人、財、物支配權,以提高其創新積極性。比如,在“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及“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中建立深港專家聯合評審機制,充分溝通和對接規 則標準,加強兩地評審專家交流和意見互換,提升優質項目獲得資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