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
1.拓寬引才渠道,增強深港人才吸引力,共同做大人才增量
引才方面,深港需要以共建國際化人才高地為發展目標,充分挖掘兩地互補 合作空間,發揮政策疊加優勢,共同引進高層次人才。
一是,拓寬引才渠道,發揮政府、市場化機構以及用人單位的積極作用。首 先,提升政府在搭建引才平臺方面的積極作用。借鑒新加坡的海外人才招攬平臺 “聯系新加坡”的運作模式,依托香港的國際聯系網絡,在海外重點大城市、高 校集聚區域增設更多的深港海外人才聯絡點,負責搜集當地各行業高端人才信息 和及時發布招聘需求。其次,充分發揮市場引才作用,借助香港的國際影響力積 極引入全球知名獵頭機構、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健全深港國際化人才引育 機制;充分考慮深港的產業現狀和未來發展規劃,通過市場化運作精準引才,使 得高層次人才供給高效匹配本地產業需求,助力深港產業合作發展。此外,注重 發揮公司等用人主體的引才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或其他用人單位在海外開展 自主招聘活動,通過支持其設立特聘崗位等方式,授權用人單位自主評價、聘用 高精尖缺人才。同時通過提供稅收減免、信貸支持、加大“人才伯樂獎”等獎勵 支持力度等方式,充分激勵企業積極引進海外高端人才。支持兩地重點高校、科 研機構、企業共同組建人才共同體,探索聯合招才新模式,實現人才增量共贏。
二是,優化人才政策和制度體系,增強城市“軟環境”吸引力。借鑒紐約、倫敦、新加坡和國內先進城市等國際人才高地城市的引才經驗,制定更包容和更 具吸引力的國際化引才政策措施,構建具備全球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和人才環 境。如對標北京和上海對引入境外人才的相關便利化措施,簡化境外高端人才相 關手續辦理程序,提升政府人才服務水平。借鑒倫敦引才經驗,深圳可以爭取先 行先試國際人才技術移民與積分評估制度,探索外籍人才永居權配額制審批制度。 此外,還應從依靠單一人才補貼的“政策引才”模式逐漸向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營造宜居環境等“環境、文化聚才”模式轉變,持續優化境外人才就業創業支持、 稅收優惠等政策,完善境外人才社保體系、子女教育、住房和醫療條件等城市配 套服務,通過全方位保障留住人才,降低境外、海外人才流入成本,增強城市吸 引力和人才根植性。
2.進一步推進制度和標準對接,為人才自由流動提供制度保障
在用才、留才方面,未來深港仍需進一步做好跨境便利、制度和標準對接工 作,擴大跨境服務聯通的覆蓋范圍,更好地便利兩地人才自由跨境流動。具體建 議如下:
在人才跨境方面,進一步簡化深港人才跨境通關流程;進一步擴大內地“人 才簽證”覆蓋范圍,如對符合條件的內地科研人員、創新創業人才、跨境企業核 心人員等給予辦理多次往返港澳的通行證,并根據需求合理延長簽證有效期和逗 留時間;試行“大灣區人才通行卡”等,推動大灣區人才自由高效流動。
在執業互認方面,進一步推進各領域職業資格互認、人才評價標準的對接, 逐步擴大執業互認范圍、放寬人才雙向執業和展業的相關限制,逐步攻破人才跨 境執業所面臨的“大門已開、小門未開”問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在前海等合作 區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執業資格評價制度;加強兩地在行業運作機制和人才管理體 系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等。
在社保聯通方面,持續優化公共服務供給,通過共建醫院、中小學校等公共 服務機構,促進社會福利互聯互通,確保兩地社會保障措施能夠跨境實施;持續 完善深港社保跨境協作機制,提升跨境社保服務水平和效率,進一步便利兩地居 民跨境工作和生活;探索社保跨境銜接新機制,如對在深工作的港籍人才實行按照香港居民現有“強積金”方式繳納社保,無需參與內地社會統籌等。
3.構建深港教育共同體,推進高層次人才培養合作縱深拓展
育才方面,深港應加強兩地教育交流,在相互了解彼此人才培養理念的基礎 上進一步促進教育體制和標準對接、探索和優化合作機制和模式,促進人才融合 培養。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促進深港教育體制銜接,推進人才培養雙向互認。在教育行政體制、 課程設置、學分制度等多方面探索和推進兩地制度和標準對接,如:借鑒香港 “學分累積與轉換”實施機制,在深圳試點建立與之接軌的學分轉換機制,促進 兩地人才聯合培養及學分互認、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認定等;擴大聯 合培養博士后試點,推進香港與內地博士后制度對接;開展不同層次、不同類別 人才的聯合培養方式,加強人才培養的雙向認可。
二是,構建深港教育共同體,探索創新教育合作體制、人才聯合培養機制, 進一步促進兩地交流合作。目前,深港高校之間的合作仍較為松散,缺乏統一的 組織管理機構和緊密交流機制,因此可考慮建立深港教育共同體或合作聯盟組織, 由深港政府教育部門、高校以及職業院校的核心領導者組成,并定期開展溝通和 交流會議,促進兩地教育理念與辦學體制的相互了解,聯合探索境內外教育合作 體制創新。借助教育共同體和合作聯盟組織的相關機制,推進兩地在科研合作、 實驗室共建等方面開展深入合作,探索教師、科研人員雙聘或互聘制度,進一步 推進深港師生互相訪學進修,共建科研和教學團隊,共享優質課程資源,實現人 才聯合培養“全過程”密切合作,推進兩地高層次人才培養合作縱深拓展。
4.創新人才融合發展機制,探索打造“深港人才融合特區”試點
在“一國兩制”背景下,深港人才發展環境、人才管理體制和工作模式等方 面存在較大差異,兩地人才工作對接難度較大,人才融合深度及成效仍有較大提 升空間,仍需進一步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當前,深圳具備“雙區”建設 政策機遇和特區立法權優勢,作為“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的前海合作區, 以及作為“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重要引擎”的河套合作區均被賦予了先試先行、進行體制機制創新的權利。因此,可探索在合作區打造深港雙方共建、共管、共 享的“人才融合特區”試點,在試驗區范圍內進一步擴大人才政策開放度,創新 深港人才融合發展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1)建設國際化制度標準體系:率先在“深港人才融合”試驗區建立與港 澳相仿、與國際接軌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體系,推進行業標準、制度規則與國 際接軌,引進國際通用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便利金融、會計、咨詢等行業領域 的港澳和國際人才來此執業、展業。
(2)推進人才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在試驗區范圍內探索創新人才集聚、人 才流動、人才評價及人才激勵機制。如實施深港高層次人才“雙聘制”,打破傳 統上人才流動受到地域、戶籍、檔案、社保、人事關系限制等“硬約束”,促進 人才雙向流動;探索實行項目工資制、股權激勵等多元化薪酬制度,允許對緊缺 人才實行“一人一策”、“高人高薪”等靈活機制。
(3)試行稅制接軌試點:在試驗區實行與香港接軌的稅收政策,如企業所 得稅方面,對區內部分創新型企業和機構按較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對試驗 區內跨境技術轉讓和科研勞務免征稅收等。
此外,還應積極發揮社會和民間中介組織促進深港人才融合的作用,可設立 專項的“深港人才合作基金”來支持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項目的開展,建立社會 各階層團體共同參與、良性互動的“深港人才工作聯盟”工作機制。比如,促進 深港各階層、各行業領域開展跨境人才交流合作,鼓勵發展和壯大民間跨境社團 組織和人才互動平臺,充分發揮港澳商會、行業協會、校友會、深港同鄉會和聯 誼會、興趣組織等各類社會團體的中介溝通機制,增強其在人員交往、文化傳播、 民心互通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升人才的歸屬感和文化認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