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方面,目前仍存在國際化人才的相對不足、境外高端人才吸引力和競爭 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等問題。
1.高端人才供不應求,深港人才吸引力有待增強
目前,深港在人才吸引和人才競爭力方仍存在一些問題和提升空間。 香港方面,近期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人才流失嚴重雙重挑戰。香港65歲及以上 人口比重由 2011 年的 13%上升至 2021 年的 20%,已達到超老齡化社會標準。同 時,特區政府在 2022 年施政報告中指出,香港過去兩年本地勞動人口流失約 14 萬人,其中高技術人口 8.8 萬人,且 25 至 39 歲年齡層流失 7.8 萬人;香港總商 會在 2022 年 1 月 10 至 21 日期間對 220 家企業進行的一項人才情況調查發現,人 才流失現象尤其集中于工程技術、財務會計、資訊科技、高級綜合管理人才、綜 合人才及專業人才這五大類領域;且 38%受訪公司表示因員工移民離港而受到較 負面影響1。此外,香港在世界的人才競爭力排位也有所下降。根據《2022IMD 世 界人才報告》,香港 2022 年世界人才排位為第 14 名,相比 2021 年的第 11 名下降 了 3 個位次 。其中,“吸引及留人才”(Appeal)分項從第 26 名下降至第 32 名從排名靠后的細分指標可以看出,生活成本較高(第 60 位)、勞動力增長潛力不 足(第 56 位)、公共教育支出總額偏少(第 40 位)、空氣污染(第 39 位)、生活 質量不高(第 37 位)等方面是香港人才競爭力較為薄弱的幾個方面。
深圳方面,目前仍存在國際化人才的相對不足、境外高端人才吸引力和競爭 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等問題。深圳主要依靠政策優惠吸引高層次人才,2022 年在國 內城市人才吸引力排名中位居第三位1,屬國內人才持續凈流入地。但是,目前深 圳的國際人才競爭力與吸引力仍不強,外籍人才占比仍不高(截至 2019 年累計認 定的高層次人才中僅有 2.4%屬于外籍人才,僅為 328 人),且在未來全球人才爭 奪競爭加劇以及財政壓力下,單一“政策引才”效果可能逐漸趨弱,深圳高層次 人才引進發展趨勢不容樂觀。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境外人才引入渠道和主 體較為單一。目前深圳國際化高層次人才引進主要依靠政府部門(4 所海外人才 聯絡處、市區兩級組織部人才工作局等),國際化和市場化的專業人才機構和國 際獵頭公司數量較少。二是,境外人才政策優勢和國際化公共服務品質不突出。 比如,現有一系列便利境外人士出入境、就業和生活的政策措施多局限在前海自 貿區內實施,且相關便利措施、政策福利(如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永居辦理 等)在辦理流程、時限等方面較北京、上海等仍有一定差距。此外,深圳的國際 化公共服務設施亦尚未完善,海外人士在深醫療便利與服務保障、外籍子女國際 化教育資源品質等方面仍有較大提升空間。
2.制度和標準對接仍有較大提升空間,人才跨境自由流動尚未實現
目前,深港在相關制度和標準對接、服務聯通水平方面的不足仍是阻礙兩地 人才自由流動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現為以下兩方面:
其一,現有對接制度和政策的受益面較為局限,人才跨境流動、執業和生活 便利度仍有提升空間。目前已出臺的一系列便利兩地人才交流、港澳人才來深就 業和生活的政策措施,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政策實施空間范圍局限、受益群體覆 蓋面有限等問題。比如,內地赴港“人才簽注”僅面向在大灣區工作的六類高層 次人才,且申請門檻較高;港澳稅務師在深展業、成立聯營合資事務所范圍均僅 限于前海合作區等等。
其二,現有兩地制度和標準對接仍存在“大門已開、小門未開”問題,跨境 執業在落地層面存在操作性困難。比如:在會計領域,相關規定要求擔任內地會 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港澳人士必須在內地有固定住所,且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于 6 個月,對港籍專業人士的跨境執業帶來一定門檻。在建筑行業領域,目前已推 行職業資格互認以及試行港澳工程建設管理模式,但按照內地現行法規規定,港 澳企業和人員仍須取得內地相應的資質資格方可在內地從事建筑領域相關活動1。 而由于標準制度差異,大部分港澳企業仍難以滿足內地企業資質申請條件,同時 大部分港澳專業人士既不滿足資格互認條件又難以考取內地執業資格,在深展業 實際受限較多。在法律行業領域,目前大灣區內地 9 市已展開港澳律師執業試點, 港籍律師內地執業范圍擴大、執業條件也進一步放寬,但在其他方面仍有一定限 制,如在執業管理方面,港澳籍律師不得受聘于香港、澳門及外國律師事務所駐 內地代表機構等。
3.人才培養理念和教育體制差異仍制約深港教育深入合作
由于歷史原因,香港與深圳及內地人才培養理念不同,在管理體制、辦學模 式、課程設置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對兩地教育深入合作形成一定阻礙。管理體 制方面,香港以高校自主管理為主,政府對高校僅有意見指導及監督作用,而內 地高校與上級領導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在管理模式上缺乏靈活性。辦學模式方面,港澳辦學模式更為多元化,而內地高校辦學主體和經費來源較為單一。課程 設置方面,港澳主要采用國際化教育體系,而內地專業結構、課程設置的對外交 流廣度和深度較為不足1。而目前,深港仍在《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框架下開展合 作辦學,尚未有其他合作體制創新,而現有文件對于境內外高校合作辦學規定未 詳盡明確,缺乏具體指導性,導致深港在教育和人才體制合作上存在較大阻礙, 兩地合作深度與廣度仍有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