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將從監管意圖、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機構等方面進行詳細展開,對比 進行穩定幣立法的主要國家/地區(美、港、新、歐)都有何側重點,對于后續的穩定幣 發展趨勢有何借鑒意義。
一、監管意圖:監管背后或有訴求
除了規范化穩定幣行業的發展、控制風險外,各國家/地區監管背后的或有監管意圖/政治 訴求各不相同。
1、美國:鞏固美元霸權
1)鞏固美元霸權:《GENIUS》要求穩定幣與美元掛鉤,使美元深度嵌入全球 Web3 基礎 設施,對沖全球“去美元化”趨勢;2)綁定美債需求:《GENIUS 法案》強制穩定幣發行商將 100%儲備資產配置為現金或 93 天內到期的短期美國國債,直接為美債市場創造結構性需求; 3)傳統金融市場創新:降低傳統金融機構進入加密貨幣領域的門檻,推動傳統金融業務 與區塊鏈技術的融合,促進穩定幣在跨境支付、貿易結算、去中心化金融等領域的應用。 同時,限制科技巨頭發行穩定幣,防止其壟斷金融基礎設施,以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競 爭環境。
2、新加坡:打造亞洲 Web3 樞紐
1)打造亞洲 Web3 樞紐:通過監管清晰度吸引全球加密企業(如交易所、托管商),強 化其作為“創新與監管平衡者”的國際形象。 2)平衡創新與風險:支持跨境支付和 DeFi 應用,但排除算法穩定幣。
3、中國香港地區:國際金融中心升級
1) 鞏固國際金融樞紐地位:通過“監管沙盒”吸引機構(如京東)測試跨境支付場景, 激活數字資產托管與交易市場。 2) 推動離岸人民幣國際化:支持發行離岸人民幣穩定幣,降低對 SWIFT 系統的依賴。
4、歐盟:區域主權維護
1) 維護歐元主權:以 MiCA 為模板推動全球監管標準統一,緩沖美國在數字金融規則 制定中的話語權擴大;對境外穩定幣(如 USDT)設每日交易量上限(不得超 2 億歐 元),保障歐元在數字支付中的主導地位。 2) 維護金融穩定:《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要求穩定幣發行商持有足額流 動性資產,禁止向持有人支付利息,防止擠兌和銀行脫媒。

二、監管對象:主要監管法幣抵押型穩定幣
目前市場上主流的穩定幣,按照其抵押的實物資產類別可以分為:法定貨幣抵押的穩定 幣、加密貨幣抵押的穩定幣、實物資產抵押的穩定幣以及基于算法的穩定幣。目前主要 國家/地區指定監管的主要是指法定貨幣抵押的穩定幣。
三、監管內容:穩定幣發行有門檻,資產要透明
1、穩定幣發行方門檻
目前已經推出的穩定幣法案均對穩定幣發行人有一定要求,包括機構類型、牌照要求、 注冊門檻等等。其中美國區分了聯邦級和州級發行人,新加坡區分了銀行和非銀行機構, 中國香港地區則規定發行人必須為在中國香港地區注冊的公司或受認可的境外機構,歐 盟與中國香港地區的規定類似。
1) 美國
發行機構:GENIUS 法案規定,除獲準支付穩定幣發行人外,任何人都不得在美國發 行(issue)支付穩定幣。僅允許三類主體發行:銀行或其附屬機構、聯邦監管的非 銀行金融機構(如 OCC 監管實體)、滿足聯邦標淮的州級發行商。
牌照要求:聯邦或州級牌照二選一,市值≥100 億美元由聯邦監管,<100 億美元可 選州級牌照。境外發行人需經財政部認定“監管等效”方可進入美國市場。
2) 新加坡
MAS 將發行主體分為兩大類別進行監管,一類是銀行(免牌照),另一類是非銀行機構 (需牌照)。
銀行類別:如果是銀行作為 SCS(單一貨幣穩定幣)的發行人,只有發行屬于 100% 資產抵押的穩定幣才會受到 SCS 監管框架的約束。同時,根據金管局的規定,銀行 的發行行為并不需要以申請主要支付機構(MPI)許可證為前提,因為監管部門認為銀 行作為《銀行法案》的監管對象,本質上已經滿足了 MPI 許可證的相關標準。
非銀行類別:非銀行的公司作為 SCS 發行人,則只有當流通規模在 500 萬新元以上 才會被納入 SCS 監管框架之中。同時,金管局還明確流通規模大于或計劃大于 500 萬新元的發行人需要申請 MPI 許可證,以開展穩定幣發行服務。
目前 MPI 許可證的申請周期大概在 1-2 年,各項資質要求較為繁瑣嚴格,發行人成功申 請所需要花費的時間、資金成本都較高。而整個虛擬資產市場變動較快,兩年的申請周 期帶來的高時間成本可能會使得許多企業錯失業務窗口。因此,在新加坡,銀行或者已經有 MPI 牌照的公司在發行監管認可的穩定幣可能更占優勢。這背后亦體現出金管局監 管的謹慎性,從發行主體層面作區分,提高中小型發行人的發行難度,以減少項目爆雷 的可能性。
3) 中國香港地區
在中國香港地區發行任何法幣穩定幣,或者在境外發行但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穩定幣發 行人均需要獲得穩定幣牌照,僅銀行機構在符合《銀行條例》時可豁免額外牌照。無論 發行主體是否在中國香港地區境內,只要宣稱錨定港元價值或向中國香港地區公眾推廣, 即納入監管范圍。
注冊門檻:牌照申請人需具備法團身份,除非是銀行機構,否則要求是在中國香港 地區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至少 2500 萬港元;
牌照要求: 穩定幣發行方需要申請穩定幣發行牌照(銀行機構可豁免,非銀機構必 需)。如果涉及跨境支付和證券交易等環節,可能需要申請跨境支付牌照和證券相 關業務牌照(比如 1、4、9 號牌)。如果涉及穩定幣的交易、托管等業務也需要申 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VASP 牌照)。
4) 歐盟
MiCA 將穩定幣分為兩類:電子貨幣代幣(EMT)和資產參考代幣(ART),二者進行差 異化監管。其中算法穩定幣(無資產儲備)被明確禁止。
電子貨幣代幣(EMT):錨定單一法幣(如歐元),功能類似電子貨幣,持有人享 有按面值隨時贖回的法定債權,比如歐元穩定幣(EURC);
資產參考代幣(ART):錨定一籃子資產(如多國法幣、商品、加密資產),持有 人贖回權無強制面值保障,流動性風險更高。比如掛鉤美元+黃金的穩定幣。 未償金額<500 萬歐元或僅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 ART/EMT 可豁免牌照,但仍需披露白 皮書。
2、儲備資產配置要求
為確保儲備資產價值穩定,能夠滿足持幣人兌換法幣的需求,各國/地區均對儲備資產的 資產配置進行限制,要求配置高質量、高流動性的儲備資產,如短期國債、現金等價物 等。其中美國對儲備資產的監管條件最嚴,僅限政府信用資產;歐盟和新加坡允許部分 低風險債券,中國香港地區相對靈活。
3、托管及信息披露
對儲備資產的監管方面,各國/地區均要求對儲備資產獨立托管,并且定期公開儲備資產 構成情況。其中美國與中國香港地區要求最高,僅允許持牌金融機構托管,且資產隔離 機制嚴格;美國和新加坡要求高頻披露(月度),中國香港地區以季度審計,歐盟則以年 度為主。穩定幣法案通過強制第三方托管、資產隔離和高透明度要求,旨在消除儲備資 產被挪用的風險,確保穩定幣的兌付能力。

4、客戶身份識別(KYC)和反洗錢反恐融資(AML)監管規定
美國、歐盟和香港的 KYC/AML 較嚴,新加坡則側重技術監控。美國 KYC 金額觸發點略 高,但聯邦-州雙層執法,實際落地最復雜。2025 年 8 月以后,香港實行“無豁免”強 實名制,穩定幣場景禁止匿名錢包。
四、監管機構:根據發行主體類型區分監管機構
各地區會根據穩定幣發行主體類型對監管機構進行區分??傮w而言,新加坡的加密貨幣 監管較為統一,主要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管理;中國香港地區和歐盟次之,都有主體 監管機構和協同監管機構;美國的監管機構相對較為復雜,進行聯邦與州雙軌制監管、 銀行和非銀行機構區分管理。
1、美國
獲準支付穩定幣發行人的相關美國聯邦監管機構視發行人的法律地位和受監管狀態而定。 為避免監管重疊,由于支付型穩定幣不構成美國聯邦證券法下的“證券”(security)以及 美國《商品交易法》(Commodities Exchange Act)下的“商品”(commodity),因此排除 美國證監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管權限。
1)聯邦層級:
美國貨幣監理署(OCC):作為非銀行穩定幣發行方的主要聯邦監管機構,負責審批 聯邦牌照并實施日常監管。市值超 100 億美元的發行商需接受聯邦直接監管,小型 發行商可由州監管但需符合聯邦基本要求。國外發行人需向 OCC 注冊并滿足嚴格 合規要求。
聯邦儲備系統(Federal Reserve):對銀行及銀行子公司發行的穩定幣實施監管。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對聯邦保險銀行發行的穩定幣提供破產保護,確保用戶 資產在銀行破產時優先受償。
2)州層級:
州金融監管機構:負責規模<100 億美元的發行人,但需滿足聯邦“實質等效”標 準。
2、中國香港地區
中國香港地區實行主從協同型監管,由中國香港地區金融管理局(HKMA) 牽頭牌照審 批,但需多部門協作:證監會(SFC)監管具備證券或期貨合約屬性的穩定幣產品(如代 幣化債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制定刑事追責條款以及跨境協同,對無牌發行或欺詐最高判處 10 年監禁。
3、歐盟
歐盟通過嵌入式協同監管與各成員國共同監督穩定幣相關業務: 1)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制定全歐盟統一的穩定幣監管標準,監督成員國執行合規,并 對“重要穩定幣”(如日交易量超 500 萬歐元或市值超 5 億歐元)進行直接監管,要求 其每季度提交儲備資產報告; 2) 歐盟各成員國監管機構執行牌照發放與日常監督。如果在一國獲批牌照即可通行 30 個歐 洲經濟區國家(包括 27 個歐盟成員國以及 3 個歐洲經濟區(EEA)國家:挪威、冰島、 列支敦士登)。 3) 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監管穩定幣作為投資工具時的市場行為。
4、新加坡
新加坡采用單一主導型監管模式,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統一管理所有穩定幣事務。 包括穩定幣政策制定、牌照審批(如 MPI 牌照)、日常監督及違規處罰,避免多部門交叉監 管。監管邏輯注重平衡創新與安全。